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