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题库/单项选择题

关于行使抗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行使抗辩权方仍然承认合同有效
  • B行使抗辩权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
  • C行使抗辩权即表示合同一方终止履行本方义务
  • D行使抗辩权表示合同变更
参考答案: A
解题思路: 行使抗辩权的情形包括: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说明】根据最新版考试教材,该部分内容已移至科目三《建设工程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第二章。>>>立即刷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