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于2015年5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施工单位应具备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单位应于6月18日至19日17时在该政府办公大楼三楼工程指挥部领取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7月2日14时。
对招标作出响应的施工单位有该市的市一建公司、市三建公司、省一建公司以及市国北建筑公司与市联华建筑安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市一建公司、市三建公司、省一建公司具备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国北建筑公司具备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市联华建筑安装公司具备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在开标阶段,由该市工程招标监督站负责人主持,经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投标文件当众拆封。招标人宣布有市一建公司、市三建公司、省一建公司以及市国北建筑公司与市联华建筑安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四家施工单位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8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为:各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省一建公司、市一建公司、市三建公司以及市国北建筑公司与市联华建筑安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评标委员会由此确定省一建公司为中标人。由于省一建公司不是本地企业,招标人于7月3日以挂号方式将中标通知书寄出。
7月10日省一建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此后,招标人与省一建公司就降低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双方于8月9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是哪些?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哪些?
3.请指出在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合同估算价;
(6)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5)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6)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7)资格预审审查报告;(8)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3.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包括:
(1)从6月18日发放招标文件到7月2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间隔太短。《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市国北建筑公司与市联华建筑安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承建该项目的资质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是有规定的,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这两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承建该项目的资质要求。
(3)在开标阶段,由该市工程招标监督站负责人主持是不正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成员人数也不符合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5)评标委员会不能直接确定省一建公司为中标人(除招标人直接委托外)。《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然后由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6)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日期不当。《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中标通知书于7月3日已经发出,双方直至8月9日才签订书面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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