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某钢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该厂地下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0m,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成立仅半年、尚未取得从业资质等级认证的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建筑分包合同,由该乡建筑工程队分包其中3000m排水工程施工任务,合同金额4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2015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时,发现乡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该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了停工文件,乡建筑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工程队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1.请依法确认总包及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说明理由。
2.依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该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3.某乡建筑工程队所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是否完备?
4.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5.第四工程队与乡建筑工程队的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方承包了排水主体工程的1/2以上,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3)该乡建筑工程队尚未取得国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违反《建筑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
2.(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工程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不完备,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营业执照,而未交验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证书。
4.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5.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对乡建筑工程队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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