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经济法基础》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

发布于 2018-03-23 17:51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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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经济法基础》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禁止)


1、试用期

(1)期限

【口诀】小3——妖;大3——笨;无3——顺

【提示】小3、大3不是指小于3,大于3;而是强调该期限总体的相对长度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2)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合同;

(3)劳动合同终止后又招用。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仅约定试用期的,此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1)概念: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6新增)

【学习提示】理解教材P51对“服务期”概念的五点解释。


(2)期限(服务期>合同期):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① 未履行服务期限:违约金 ≤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 履行部分服务期限:违约金 ≤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总结】违约金≤ (未履行期限/承诺服务期限)×培训费

(4)因用人单位的错,劳动者解除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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