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有哪些设立要求与规定?

发布于 2018-01-23 14:3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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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有哪些设立要求与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响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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