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分别有哪些?

发布于 2018-01-23 15:36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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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分别有哪些?


发生依据

解释说明

合同之债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约定;是债权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依据
如:施工合同、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等

侵权之债

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供应商),可以追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即外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高空抛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公平原则)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获益,他人因此受到损失;
如:自己电话被他人错误充值;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无因管理

没有义务,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或者管理(损己利人);
如:饲养他人走失的牛;查明牛主后,要求其支付草料等饲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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