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有哪些内容?

发布于 2018-01-23 16:18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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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有哪些内容?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工程中涉及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覆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

(1)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片:地、建设用地和夫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1)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a.当事人应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b.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c.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3.地役权

(1) 地役权的概念:是用益物权;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 地役权的设立:应釆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地役权设立 (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3) 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杈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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