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知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发布于 2018-01-23 17:40  编辑:XIE
0

问:二级建造师知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上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小编推荐:

点击这里查看>>>二级建造师考试

想要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吗?>>>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级建造师考试题库



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ejjzs/1801/2323089.html
选择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