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仲裁有哪些基本原则?

发布于 2018-01-25 17:14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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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仲裁有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强调自愿原则。只有双方都愿意仲裁,且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未有仲裁协议,一方希望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即使一方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此与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起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该原则的确立,是借鉴了国外多数国家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时,有选择和支配应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因此,它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双方依存的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又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该原则已为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并作为本国仲裁制度的一项原则予以确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应将反映历史发展潮流并反映仲裁本质属性的自愿原则在仲裁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该原则在仲裁制度中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该原则在现行仲裁制度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否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即可。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在什么地方仲裁均由当事人决定,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3)仲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即当事人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哪些事项提交仲裁。约定的事项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仲裁机构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任意扩大仲裁事项。 

(4)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由当事人约定。而诉讼组成审判庭的法官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余地。

(5)仲裁的开庭形式,审判方式等有关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上五个方面,是我国仲裁法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说明,自愿原则不仅仅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而且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得到了全面的落实。当然,自愿原则也不是无任何限制的,比如,选择仲裁,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反映自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必须限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之中的仲裁员等等;对于国内仲裁,不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2、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项原则是我国多年来积累的重要经验,对于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公正处理和合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  


3、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是指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各依职责独立行使仲裁权。我国仲裁法对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独立的仲裁,就没有我国真正的仲裁制度。

仲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不能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动实施干预,不能插手审理仲裁案件并对仲裁裁决施加影响。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改变了原有的仲裁与行政挂钩的做法,确立了仲裁机构属非官方的民间组织的地位。

(2)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之间不是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能干预,也不能行使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只能依法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和监督关系,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等实质性工作也不得介入和干预,完全由仲裁庭独立进行。

(3)仲裁机构在依法独立进行审理案件时,除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外,还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机构与其它社会团体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其他社会团体不能干涉仲裁机构的裁决。个人不论社会地位、职务高低、收入多少、权力大小都不得以种种借口干涉仲裁。

(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行使仲裁职责享有豁免权,当事人不服仲裁,不得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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