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合同履行管理

发布于 2018-02-01 17:34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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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合同履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从而实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整个过程。为了有效确保施工合同的履行,应建立适宜的施工合同履行保证体系,包括合同履行目标确定,与项目施工管理有机地结合,从职责、内容、资源和程序等方面形成完整的管理系统,以降低合同实施过程的风险。施工合同的履行保证体系应围绕项目投资控制、时间控制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核心目标进行,有效实现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落实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绩效评价等方法,提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下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重点方面予以介绍:


1)施工合同时间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间管理又称工期管理,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要素,对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合同工期的管理:


①及时办理与开工有关的手续,确定实际开工与竣工时间。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工期作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不得随意调整工期。与此同时,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合同中同时约定,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时,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且同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提供必要条件,如施工场地、施工需用的电、水、气、施工图纸等等,如发包人不能按期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的,则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应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② 及时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节点工期和施工过程的组织实施。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明确施工条件和各项资源实施的计划。如有其他施工单位共同在一个施工现场施工,应当与发包人、其他施工单位签署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就现场统一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费用计算与承担和违反义务的后果等方面约定明确。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注意与监理人共同关注工程进度的实施情况,并就承包人节点工期实施情况实施控制管理。监理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法律与合同的规定,积极完成其旁站式、平行式监督检验工作,并就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及时发出改正指示。


③ 正确处理延期事件,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工期延误事件包括因发包人原因、因承包人原因和其他客观原因等方面造成的延误。发包人应当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承包人的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以至于发包人的缔约目的逾期无法实现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如承包人的整改措施仍然不力的,发包人有权采用暂停施工、解除合同、重新选择承包人等方式解决工期的严重滞后问题,该种情形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作为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均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不得扩大损失,不得因一方的违约而获得违法利益。同时,无论对于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工期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能否按约完工,决定着其能否按计划使用发包工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工期延误,向客户交房的时间将不得不延误,因延迟交房导致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之间产生纠纷,客户将会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赔;对于承包人而言,如因其原因延误工期不仅会导致其投入工程的成本增加,获得的利润减少,而且会因延误工期而需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基于工期的重要性,科学的工期管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2)施工合同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是发包人的重要合同目的之一,为此,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管对发包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施工合同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 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以促进实现过程质量目标。如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鲁班奖”标准的,则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控制工程设计指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均满足鲁班奖的评定标准要求,以确保整体工程最终满足鲁班奖的评定条件。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作为投资人,一般不具备管理工程质量的能力,因此委托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管控显得格外重要,故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以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


② 发包人应参与工程质量验收活动。工程质量验收包括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其中竣工验收是工程合同履行的重要节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为此,发包人应高度重视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承包人整改,待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并确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③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护管理。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予以维修,并对引起的维修费用进行清算。对于不属于承包人维修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应及时委托第三方予以维修,避免缺陷扩大。


3) 变更管理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发生变更,变更的发生会导致工期的变化,也会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而且变更极易引发工程纠纷。鉴于变更以及变更计价的复杂性,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 首先区分变更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事项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等。


② 工程变更程序管理。鉴于变更管理的复杂性,一般在施工合同中应当对于变更的操作程序予以明确。《2007版标准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变更的程序,对发包人提出变更、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以及变更的执行提出了规范要求。对此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A. 关于变更的提出。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该变更指示应指明变更事项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B. 关于变更的影响,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因尚需获得发包人的批准,该变更建议需要提交书面形式,并列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与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监理人的变更建议是具体和可操作的,应当具体到图纸、标准、范围、数量、价格等方面,尤其应该测算对合同工期变化的影响。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变更建议后,监理人方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当然无权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C. 关于变更的执行。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该变更不能执行的,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该规定在坚持发包人作为变更权批准主体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一方,有能力就发包人变更指令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等问题提出意见,该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承包人的专业优势,激发承包人主观能动性,且有助于避免因变更不当而造成损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不能执行变更指令的理由后,应当审慎考虑,如承包人的理由能够成立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停止执行该变更指令。


4) 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对施工合同双方而言,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其与合同条件中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是双向的,包括发包人索赔和承包人索赔两个方面,通常情况下,将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简称“索赔”,将向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工程实践中,承包人的索赔请求通常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补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一般包括扣减工程价款和延长缺陷责任期等方面。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影响索赔的事件多,因素复杂,故合同各方必须认真对待工程索赔,建立索赔管理工作机制,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及时解决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管理问题。


① 索赔的原因。无论是发包人索赔还是承包人索赔,均必须具有合理理由方可得到支持。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特点是投资大、工期长,参与者多,且所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因此索赔经常发生,且数额很大。归纳起来,根据索赔发生的原因不同,具体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A. 合同一方违约引发的索赔。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因此产生损失,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向违约方主张费用的追加和工期的顺延。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场地,提供图纸,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约定地点,未及时交付发包人负责的材料和设备等,或承包人因劳动力不足引发工期延误等事件。


B. 合同文件错误。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合同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条款、缺陷和不足之处,如措辞不当、说明不清、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不准等都会导致双方对责任、义务和权力的争执,从而引发索赔。


C. 施工外部环境变化。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变化均会导致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样,这些因素均有可能导致施工工期和费用变化,承包人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D. 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合同范围内未明确说明,但对施工造成费用和工期增加;施工过程设计有误因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变更等。

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利益,追回损失。为保证索赔工作顺利进行,实现赔付目的,索赔主体既要严格遵守损失求偿的公平合理的原则,又要谨慎及时地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② 索赔程序。索赔工作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影响索赔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的将导致索赔无效或失权。按照国际与国内施工合同的交易惯例,索赔程序一般包括两个阶段:


阶段一: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迅速作出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对索赔事件提出索赔意向,明确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2007版标准文件》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索赔的时限要求非同一般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谨慎对待该条款的适用。


阶段二:起草并提交索赔报告。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且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正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报告、账单、各种书面证据等。对于索赔事件有持续影响的,还应出具中期报告。在这个过程中承包人有大量的管理工作,包括对索赔事件起因、过程、状况的调查;对其原因进行分析评价,分清责任;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收集相关证据,以合理的计算方法计算损失;在干扰事情结束前做好同期的相关记录;最后起草并提交有理有据、准确可靠的索赔报告。编写索赔报告应注意以下问题:


A.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必须说明索赔事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列出证明资料。即基于何种事件、何种理由提出索赔请求。具体包括事件描述、影响描述、后果描述以及各部分的证明资料。第二,必须说明工期延误以及损失金额的具体明细以及依据。第三,说明前述事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关联性,并附明依据资料。


B. 索赔报告内容应当准确。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措辞要婉转和恰当。


C. 索赔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为便于对方由表及里、由浅人深地阅读和了解,注意对索赔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安排。

索赔报告编制完毕后,应及时提交合同约定的接收人,通常情况下为工程师或监理人。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人不能被动等待,应间隔一定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进展,包括发包人(或监理人)通过审查报告可能提出的反驳或疑问,此时承包人应及时作好提交具体索赔资料的准备。


D. 工程索赔费用计算。索赔事件发生后,正确计算索赔损失,直接牵涉到索赔人的利益。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主要与工期延误、成本损失以及利益损失有关。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其费用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一般由合同管理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完成该部分工作。


③索赔的解决

从项目管理角度,合理的索赔应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承包人自提交索赔报告后,发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索赔要求作出答复。这个阶段工作的重点即为审查评估索赔报告,并尽量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争议评审等方式解决争议。最终无法解决的索赔问题,可以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纵观整个索赔过程,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完成对索赔的确认,并有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还应确保索赔的及时性、证据的完备性和充分性、索赔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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