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装饰材料要求

发布于 2018-02-06 15:16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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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装饰材料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2)I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类人造木板及饰酊人造木板。


(5)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6)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9)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rrig/ni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rri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12)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的规定。


(13)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14)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15)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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