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管理规定有哪些?

发布于 2018-03-13 14:26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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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管理规定有哪些?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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