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条款空缺

发布于 2018-03-13 15:3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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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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