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发布于 2018-03-15 09:12  编辑:XIE
0

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特殊情况。对于这类工程的管理,《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小编推荐:

点击这里查看级建造师考试最新资讯

想要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吗?点击立即做题:级建造师考试题库

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ejjzs/1803/1532288.html
选择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