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发布于 2018-03-15 10:47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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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然而,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且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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