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的法律责任

发布于 2018-03-15 11:31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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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的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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