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8年二建,你需要掌握的内容:签订合同

发布于 2018-03-15 15:38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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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8年二建,你需要掌握的内容:签订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出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将来就会出现履行合同时适用哪一个合同的争议。但是,有的时候,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二)担保与垫资   

1.担保 

招标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经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垫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同时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资金,但在实践中,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形还是存在的。这种垫资行为经常引发关于利息的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给出了处理意见: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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