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重点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三)

发布于 2017-08-25 13:54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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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重点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三)

 

十一、公募基金的注册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货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事、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2)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十三、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仹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仹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仹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觃定的,

(3)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①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相关考试大纲: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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