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知识

发布于 2018-01-12 16:01  编辑:do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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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第四章知识点汇总——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1.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2.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是基金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市场的行为,这是基金市场的两大基本要素。

3.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

4.......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肌醇、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5.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6.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券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7.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是,不得少于2人。

8.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9.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咨委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特别会员。

11.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12.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得于5000万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1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15.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募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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