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章重点——基金的信息披露

发布于 2018-01-19 14:07  编辑:do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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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章节知识点汇总第二十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1、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

2、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

266、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神哟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4267、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募集期间的三大信息披露文件。

5、基金合同包含以下两类重要信息:①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②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

6、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保持1元不变。

7、目前,按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要求,当偏离达到一定程度时,货币市场基金应刊登偏离度信息:①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②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偏离度信息;③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8、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9、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10、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11、各国(地区)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两种标准:①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②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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