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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核(考试)认定北京市级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发布于 2018-04-12 14:29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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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核(考试)认定北京市级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职改办、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府各委、办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设监理试行规定》与《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实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准入控制。为加强本市监理队伍建设,满足我市监理工作的需要,在试行国家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同时认定北京市级监理工程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或北京市级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在北京地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二、北京市实行监理工程师制度的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成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北京市建设职工大学院内)。


三、组建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工程监理主管单位负责人和职改部门负责人以及工程建设专家、监理工作专家组成,全面负责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考核(考试)认定工作。


四、申请考核(考试)认定北京市监理工程师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前在监理单位上工作已经评聘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工程、经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工作的;

2. 已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级合格标准,但符合我市申报标准者(注:1995年度定为低于全国合格标准15分以内);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五、参加考核人员需填写《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考核(考试)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从事监理工作的情况写出推荐意见。申报人须提交一篇有关监理工作的论文,经考核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答辩,考核(考试),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核认定的材料于1996年1月15日前报市建委监理处,地点: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


六、《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与市城乡委员会共同印制,持证者经考核注册办公室验证注册后执业有效。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注册事项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五号)的规定办理。


七、离退休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考核。


八、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撤消资格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试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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