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考试动态>政策法规>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18-04-26 14:11  编辑:XIE
0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的精神,现将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及时沟通,切实提高管理水平,逐步规范和完善考试工作。


二、考试时间为1998年5月23日、24日。考试各项工作计划安排见附件。


三、今年对《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中的报考条件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报考条件规定如下: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四、人事部和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五、各地方、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考前辅导工作。为对考生负责、对监理工作负责,委托辅导的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今年对监理培训教材作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教材作为考试复习的主要参考资料。有关事宜可与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联系。


六、请各地按照考试工作要求和计划,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注:附件略。




小编推荐:

点击这里查看>>>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想要顺利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吗?>>>监理工程师考试试题>>>监理工程师考试题库

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jlgcs/1804/2637667.html
选择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