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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修订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18-01-19 14:07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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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修订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自治区教育厅针对近几年在注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日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增加了注册不合格情形。修订前《细则》中注册不合格情形是3条,征求意见后吸纳了2条,一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后,新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在高学段任教的”;二是“注册范围内教师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本次修订的突出重点是对《细则》中的罚则补充了“低证高聘”“无证”“假证”等情况的处罚内容。对“低证高聘”人员,首次注册合格,定期注册时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教师岗位,否则注册不合格;对“无证”人员限定2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精神,对持“假证”人员,收缴其假教师资格证书,并调离教师岗位,且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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