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证初级《公司信贷》第十章知识点5:受托支付

发布于 2017-09-01 10:09  编辑: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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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证初级《公司信贷》第十章知识点5:受托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含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敦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也不必为了维护与银行的关系而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当然,受托支付也要求借款人必须诚实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按照所申请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再随意使用贷款资金。

 

2.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

 

因为银行贷款涉及面广,企业规模和行业各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也存在一些差别,较难适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是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是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刚性条件: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这些监管的法规要求审慎行使自主权。

 

3.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除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提款通知书、借据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文件等。

此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受托支付所需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汇款申请书等。

 

(2)明确受托支付审核要求

①借款人所填列账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②放款核准情况。确认本笔业务或本次提款是否通过放款核准。对尚未完成放款核准的,应跟踪核准进度及最终结果。

③资金用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金额等要素相符合;审查提款通知书、借据中所列金额、支付对象是否与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相符。

④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完善受托支付操作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操作制度,明确放款执行部门内部的资料流转要求和审核规则。对须由会计核算部门进行贷款发放和资金划转的,还应规范放款执行部门与会计核算部门之间资料传递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及时支付到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此外,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贷款人应制定细化的操作计划,明确贷款发放和支付流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如明确贷款支付后因借款人交易对象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贷款人自身等原因导致退款的,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等。

为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同时提高业务处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创造条件,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合规使用放款专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

 

 

三、自主支付

 

1.自主支付的含义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在把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为贷款支付的基本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受托支付是监管部门倡导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支付方式,是贷款支付的主要方式;自主支付是受托支付的补充。其次,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使用贷款设定了相关的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

 

2.自主支付的操作要点

 

(1)明确贷款发放前的审核要求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2)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后的核查

贷后核查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重要的环节。由于贷款人在放款前并未像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详细审查贷款资金用途,因此,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后续跟踪核查。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①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②判断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的可信性;

③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④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⑤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⑥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⑦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审慎合规地确定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

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延续以往实贷实存的做法,对借款人申请提职的自主支付金额未予以审慎测算,也不注意有关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约束,有的甚至将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小额资金支付一次性发放至借款人账户,为贷款资金被挪用带来风险隐患。允许借款人自主支付小额贷款资金,是出于兼顾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的考虑。

 

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一是仍应遵从实贷实付原则,既要方便借款人资金支付,又要控制贷款用途;

二是仍应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贷。

 

因此,贷款人应审慎确定自主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时间。

此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不排斥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控制。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协商采取措施,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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