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会发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章考试

发布于 2018-01-30 09:10  编辑:do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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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的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参加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第十一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初级相应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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