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会发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职业能力

发布于 2018-01-30 09:10  编辑:do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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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一)了解银行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二)能够运用本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处理一般性银行业务;(三)有与本专业岗位相适应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四)具备处理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银行其他业务的基本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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