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竣工结算与支付程序

发布于 2018-09-06 15:2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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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竣工结算与支付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


(4)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5)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并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6)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7)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8)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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