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怎么理解呢?

发布于 2018-01-17 15:14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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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怎么理解呢?


答: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调控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也就是说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针对“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所以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些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调制主体,是管理方,依法行使职权,职权不能放弃和滥用;接受调制的主体是被管理方,是享有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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