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管辖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发布于 2018-01-18 15:29  编辑:Ywen
0

blob.png


问: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管辖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共有四处的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更多初级会计师考试报考条件、考试时间和历年真题在这里>>>初级会计师考试

想考试拿高分? 考无忧助你考试无忧>>>专家推荐在线考题


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zjkjsks/1801/1820999.html
选择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