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上

发布于 2018-01-19 10:26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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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职称备考的学生注意啦~~虽然2018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大概在报名后才会出来,但大家可以先以2017年的为复习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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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上篇)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念及特征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法中法人人伙投资的情况,国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实行“先分后税” 办法缴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1 . 销售货物所得。

2 . 提供劳务所得。

3 . 转让财产所得。

4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5 . 利息所得。

6 . 租金所得。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 . 接受捐赠所得。

9 . 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法定税率

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法定税率为20% 。


(二)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指按低于法定25%税率对一部分特殊纳税人征收的特别税率。

1 . 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髙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规定

1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朴的以前年度亏损


2 . 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 年。


3 . 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5 . 企业所得税收À 、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税法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收入总额


(一)收人总额的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人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祖金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人。

1 . 企业取得收人的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

2 .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卑收人额。

3 . 企业收入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人的实现;

(3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人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其收人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销售货物收人

销售货物收人,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人。

1 . 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人确认收人实现的条件。

2 . 采取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规定确认收人实现时间。

3 . 其他商品销售收人的确认。


(三)提供劳务收人

1 . 对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在纳税期末应合理确认收人和计算成本费用。

2 . 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总价款,按照完工程度确认当期劳务收人,同时确认当期劳务成本。

3 .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人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人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人;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 .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人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人:

(1)安装费;

(2)宣传媒介的收费;

(3)软件费;

(4) 服务费;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6)会员费;

(7)特许权费;

(8)劳务费。


(四)其他收人

1 . 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人,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人的实现。

2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3 . 利息收入。

利息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岑的实现。

4 . 租金收人。

租金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5 ..特许权使用费收人。

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6 .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7 . 其他收人。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人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不征税收入,不应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四、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一) —般扣除项目

1 . 成本与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血) 收人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人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 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 . 损失。

4 . 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 .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 .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 . 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5 . 存款保险扣除。

6 . 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三)禁止扣除项目

1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 税收滞纳金。

4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 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 . 赞助支出。

7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 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重点:一是资产的定价;二是计提资产费用的标准和扣除办法。

资产计价原则及资产的净值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 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 . 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 .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 .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 个行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 . 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2 .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 .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形资产

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无形资产的范围。

2 . 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 .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 .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1 .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 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年。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1 .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 .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4 .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

5 .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

6 . 企业投资损失。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的所得税处理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斩得额

1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人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佘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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