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上

发布于 2018-01-19 10:34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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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上)


【基本要求】

(一)掌握预算法律制度

(二) 掌握企业囯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 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四) 掌握专利法律制度

(五) 掌握商标法律制度

(六) 掌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方式

(七)熟悉国家出资企业 .

(八) 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九) 熟悉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十) 了解企血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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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第一节 顿算法律制度


— 、预算和《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预算年度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四)《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 . 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2 . 预算法定原则。

3 . 绩效原则。

4 . 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5 . 公开原则。

6 . 完整性原则。

7 . 分税制原则。


二、预算体系


(一)预算体系的层级

我国的预算共分为五级。

(1)中央预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各级预算简称为地方预算。

(二)各级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 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人数额,以及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部门,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总额,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三)政府预算体系

1. 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 . 政府性蕋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3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人一般公共预算。

4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査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査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査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③撤销权。

3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 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 .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 )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

(4 )报告权。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一)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人,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人、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人。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 .

(二) 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1 . 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2 .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3 . 转移支付的编制要求。

4 . 扶助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5 . 上年结余的处理。


六、预算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草案的初审

(二)预算的审批

1 . 预算审批的权力机关。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査和批准。

2 . 对提请审查的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

3 . 预算审查。

(三)预算的备案

(四)预算的批复


七、预算执行


(一)预算收支的组织执行

1 . 预算执行的依据。

2 . 预算收人的组织执行。

3 . 预算支出的组织执行。

4 . 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二) 国库制度 .

1 . 国库的设立。

2 . 国库的业务。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库款的支配。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人国库的库款。

(三)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划分

(四)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


八、预算调整


(一)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

1 . 预算调整的情形。

(1 )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 ) 需要调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 )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 )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 .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二) 预算调整的程序

1 . 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2 . 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3 .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査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三)经批准进行预算调整的效果


九、决算


(一)决算草案的编制

(二) 决算草案的审批

1 . 审批决算草案的主体。

2 . 审批决算草案的程序。

(1)初步审查;

(2)决算草案的提出;

(3)决算草案的审查;

(4)决算的批复和备案;

(5)决算的撤销。


十、预算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二) 政府机关对预算的监督

(三)各级政府专门机构对预算的监督

(四)其他主体对预算的监督


十— 、法律责任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 . 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 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二) 国家出资企业

1 . 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 . 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 .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 .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 .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3 . 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4 .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 .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6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7 .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 .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

3 .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4 .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条件厂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标准;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种类。

2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 . 登记主体。

2 . 登记事项。

3 . 需要登记的情形。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 . 启动评估的实体条件。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 . 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的确定。

3 . 启动清查的实体条件。

4 . 启动清查的程序。

(六)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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