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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基建财务决算审批规程

发布于 2018-01-29 10:09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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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基建财务决算审批规程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操作规程》明确,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操作规程》明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操作规程》要求,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结)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署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操作规程》要求,未经评审或审计署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以及虽经评审或审计,但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审计署的全面审计报告;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操作规程》强调,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上述新闻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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