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预算法

发布于 2018-01-29 14:15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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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预算法


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


管理职权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预算的执行

1.预算空白期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3.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4.国库制度


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

1.预算预备费

2.预算周转金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的情形

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省级政府举借债务,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B.地方专项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C.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若无力偿还,中央政府应实行救助

D.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2)选项C: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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