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中级会计2018年考试重点笔记

发布于 2018-01-30 10:57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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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中级会计2018年考试重点笔记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例题·多选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2009年)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公司罚款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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