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2-01 10:4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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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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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提示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优先股的发行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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