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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准确及客观地看待新三板征税问题

发布于 2018-02-06 14:4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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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准确及客观地看待新三板征税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主要矛盾焦点

目前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主要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股转让免征政策执行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执行落实这项政策。


二、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的全国人大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基本规定来看,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有价证券”就属于征税范围内的财产,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改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挂牌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有特殊的免税政策规定,否则一律应该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从前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规定来看,若是没有免税政策,则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称“国务院49号文”)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国务院的这个文件规定的意思就是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到的税收政策比照投资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来处理。


从税收专业角度来说,投资者层面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分红环节的股息性收益和转让环节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三个方面。对于分红环节的股息性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已经制发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大致意思就是个人投资者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性所得税按照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以持有时间长短来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股息差别化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在转让股票环节的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适用上市公司的政策呢?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当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分为两个层面的,第一个层面是原始股股东转让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开户的券商来履行扣缴义务,主要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文件;第二个层面是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可以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比照上市公司的来执行,也仅仅是二市场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原始股股东是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并不是新三板的投资者都是“无税(个人所得税)”的。


(三)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直接比照上市公司的免税政策执行

国务院49号文中投资者税收政策比照上市公司处理的规定,目前仅是股息性所得比照上市公司的差别化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了具体的文件给予了明确落实操作细节,而对于转让的资本利得并没有制发的具体的落实文件。那么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制发具体的落实文件前,在一线执法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按照国务院49号文的规定来直接操作给予免税政策呢?


对于“原则上比照”目前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根据上述规定,“新三板”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适用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二是制发财税文件,“新三板”个人投资者根据财税文件适用与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同的税收政策。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原因一方面在当前的一线税收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执法等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的规定性文件,这类规定性文件对政策落地实施会从政策细节到执行程序上的更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政策均由财税正式发文规定,且依据为“落实国发〔2013〕49号精神”和“根据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税务管理实践的角度还是对于新三板投资者的其他事项比照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都是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的落实依据,而不是仅仅以国务院文件中的原则性的要求作为基层落实政策和执法依据的。


另外,在其他事项和税种上,对于国务院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在实践操作中均是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来作为落地实施的操作规范指引,也就是说在具体执行层面税务机关还是主要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的规定性文件,比如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规定了“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上述政策的落地实施均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了财税【2014】109号文件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才落实的。还有,在《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了“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由于该项规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制发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落实,以往免税的财税文件依然有效,在当前的税务机关执行中依然是按照免税政策来执行的。所以,在具体的政策操作环节,还是应该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落实操作。


(四)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如何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新三板股票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前提下,并且没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具体的免税规定的政策环境下,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应该按照现在一般性的财产转让行为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进而其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收方式应该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来执行落实。


四、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

由于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实际情况(财产转让盈亏不能互抵),同时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公平税负,建议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采用“分层”的处理原则,同时在税务征收机关操作层面落实征免税的政策细节以及征管操作程序问题。

所谓“分层”的处理原则就是在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1)新三板股挂牌公司原始股股东在公司挂牌后转让其持有的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由于在实际操作环节无法受让方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存在一定技术障碍,可以由证券登记计算结构等履行扣缴义务;(2)由于个人财产转让盈亏无法互相弥补,且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清算退税制度,为了增加新三板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对于除了原始股股东外的其他个人投资者通过股转系统买入和卖出新三板公司股票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给予适当的税收政策性的支持。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资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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