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视同销售”2018年考试笔记

发布于 2018-02-26 10:50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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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视同销售”2018年考试笔记


视同销售的判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解释】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多选题

(2011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有( )。

A.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扩建职工食堂

B.将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视同销售的情形。外购的货物对内使用,用于非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不能选。B、C属于自产、委托加工的,都应视为销售;D选项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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