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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培养原则与方案)

发布于 2018-03-01 14:32  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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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使用管理办法(培养原则与方案)


第三章 培养原则与方案


第七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原则:

(一)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省财政厅根据培养需要联合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培训承办机构商定培养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二)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周期届满,会计领军人才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三)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培训承办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八条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方案:

(一)培训周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其中累计集中授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专题特色班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周期和授课时间,培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授课时间不少于20天。

(二)培训方式: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管理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相结合。

(三)培训实施:原则上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知识拓展阶段。该阶段重点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力提高学员的财会理论水平,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转变夯实基础。第二阶段为能力提升阶段。该阶段重点培训学员的综合素质,以高层论坛、交流学习为主,着力提高学员的战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研究分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学员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学员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角色的转变。第三阶段为实践拓展阶段。该阶段以实地考察、工作实践为主,在持续打造学员各项能力的同时,强调知行合一,发挥学员在业界的引领、带动作用,搭建平台,帮助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角色转变。


省以下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将培养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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