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于 2016-03-02 14:11  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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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培训 

2015年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一)培训对象 

持有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培训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基建会计制度等会计标准体系。 

2、管理会计相关政策及知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财务通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管理政策及规范要求。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法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会计基础工作制度要求。 

4、预算管理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等涉及重大改革政策的内容。 

(四)培训方式 

1、持证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申请办理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申请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年度截止到2011年。 

2、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新增了自学模式的培训方式,持证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自学培训的规定学时后可登陆北京财政网站申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五)培训信息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应登陆北京财政网站进行申报确认。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信息记录,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进行查询。 

二、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应积极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促进会计事业发展。 

(二)各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并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上报培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 

(三)会计人员应秉承坚持学习的从业理念,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自觉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时核对会计从业管理信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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