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于 2016-03-21 14:05  编辑:h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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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关于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清远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5年清远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
2.管理会计。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4.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5.企业会计准则。
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以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详细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报名方式。
1.市直以远程教育培训方式进行,报名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持会计证到清远市会计学会购买学习卡,按照操作说明登录远程教育网站进行学习。
(2)持证人员自行登录“清远市会计信息网”(http://www.qyscj.org/),直接进入远程教育网站,通过网银支付进行报名学习。
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方式之一进行报名,完成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2.各县(市、区)会计持证人员向所属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四、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
1.培训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扎实有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2.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以电子文本及书面两种形式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1),培训单位负责对培训合格学员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3.培训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或乱收费不培训,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不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其他行为。
(三)对远程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
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站,保证网络畅通、数据安全。
2.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四)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和学分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各县(市、区)财政局应积极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之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的配套工作,尤其是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的相关学分登记事项。
2.推行远程教育。为方便广大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各地应以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培训方式进行。
3.加强监管考核。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会〔2013〕18号)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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