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点:内幕交易责任认定

发布于 2018-06-28 11:58  编辑:小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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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了能大家快速通过考试,帮大家总结了常考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归纳,都在这里等着大家来复习了。


知识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认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小编整理好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归纳,大家不用担心复习没资料了,以上的考点小编希望能帮上大家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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