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发布于 2017-09-19 10:22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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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得知,注册消防工程师将面临如下注册监管: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5)注册消防工程师出现注销注册情形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7)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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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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