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发布于 2017-08-30 09:28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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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其中一个考点。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对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查阅与复习,接下来的是考无忧网校小编为你搜集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__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


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知识点

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部分规定了争议评审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可以申请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査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为了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当事人运用争议评审机制,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参考国际商会的《争议小组规则》以及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各自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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